索引号: 114208007641445000/2023-0004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04-27
文 号: 荆国资发〔2023〕3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荆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27 11:19信息来源:市政府国资委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经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将《荆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国资委

                                           2023年3月31日




荆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政府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管理层级分为市属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以及商务用车。

业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管理事务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所需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用于生产经营、应急抢险、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机动车辆。

商务用车是指用于经营活动的洽谈、投标、签约、履约、交流以及重大生产经营活动、重要商务接待活动等业务需要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市属一级企业承担本集团公务用车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公车管理办法。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以2018年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定编制数为基数,原则上不新增编制。

因新成立机构、工作需要等原因,需新增、更换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业务用车、商务用车编制的,由市属一级企业按规定要求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

新增、更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由市属一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审核确定,事后按年度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公务出行保障供需矛盾突出,需要调整编制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程序统一由市属一级企业提出调整计划,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接受社会有关组织无偿捐赠或无偿调拨车辆的,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审批后,纳入企业车辆编制管理。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下属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和运行费用。

第十条  新增、更换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业务用车配置标准:一般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8万以内;皮卡车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6万以内;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置标准: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三)商务用车排气量要控制在3.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38万以内;

(四)购置新能源轿车的,购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参照《荆门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荆国资发〔2020〕59号)执行。

 

第三章 购置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公车更新购置原则上满足拟处置车辆使用满8年和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两个条件。达到更新年限和行驶里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车况差、维修成本高、存在安全隐患,不宜继续使用的车辆纳入更新计划。确因安全等原因需提前更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更新购置车辆应是编制内的在编车辆,不得超编申报购置计划。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购置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企业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新增新能源汽车占比不能低于新增车辆的50%。鼓励企业选用皮卡车、小型面包车等适合企业经营出行需求的车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禁止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召开大型会议、组织集体活动,在企业公务用车无法保障时,可采取社会化租赁方式,但必须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包租。因生产经营需要,租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应由市属一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审核确定,严格管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需较长时间完成的重大事项,车辆租赁期限超过半年或超出标准租赁车辆的,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同意。市属国有企业应完善内控制度,所租车辆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体系,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且一般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较长时间租用车辆的出行内容、费用核算等实施监管,严格防范“以租代购,变相配车,化整为零,逃避监督”等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公务用车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应做到:

(一)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应统一喷绘公务用车统一标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按照行业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化管理;

(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台账登记管理和公示制度;

(三)严格加强企业公务车辆集中管理;

(四)严格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制度。维修价格应根据招标优惠价格结算;

(五)严格实行企业公务用车保险、维修、油料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健全企业公务车辆单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区域停放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停放地点的,经本企业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节假日期间公车原则上一律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经企业负责人同意,履行派车手续后,做好出车登记记录。因工作需要24小时应急的车辆,应经本企业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后,按照公开处置、调剂公务用车的方式进行处置,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入返还给公车原持有企业。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时,旧车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车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由车辆原产权单位享有,同时承担车辆评估、拍卖转让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注销、重组合并等过程中涉及公务用车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处置。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不得保留公务用车。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企业公车管理纳入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的;

(五)违规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和运行费用的;

(六)违规增加高档配备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八)违规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九)违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以租代购,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十)违规给下级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的;

(十一)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十二)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企业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十三)未经批准更新公务用车的;

(十四)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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